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代理人 王雅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美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文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