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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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告 林為慧 (WIHUEYLIM)被告 平為民 ﹝ROBERTD.PIERC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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