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賴麗卿 被告即反訴原告喬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郎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