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黃建儒 被告 鄭崇仁
莊仁德 劉鳳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楊昱辰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