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紀景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