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F~IVG2T50X6L2Q12j7;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五四四一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品│有││臺││││││││││用│期││中│毒1│臺│9││臺│9││臺1││第│徒││地│9│中│易3│6│中│易3│7│中1││二│刑││檢│偵6│地│6││地│6││地執0││級│五││署││院│1││院│1││檢6││毒│月│││││││││││├──┼──┼────┼──┼─────┼─┼───┼────┼─┼───┼────┼───┤││有││臺│0│臺│││臺│││││竊│期││中│6│中│重││中│重││臺1│││徒│1│地│偵5│高│上5│63│高│上5│77│中4│││刑││檢│4│分│更4││分│更4││地執4││盜│一││署│2│院│一││院│一││檢5│││年│││、││││││││││二│││8││││││││││月│││偵5│││││││││││││2│││││││││││││8│││││││││││││、│││││││││││││1│││││││││││││偵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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