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關於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