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4月7日止,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6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