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郁倫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並與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83號案件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