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原告 陳心堤 被告 施靜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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