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31號聲請人 郭永輝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洪玉珊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亞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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