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翎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翎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罔顧被害人之生命安危,惡性非輕,惟被害人所受傷勢非重,犯罪復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改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偵查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足見其深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