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5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重吉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547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2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惟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須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最高法院106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重吉(下稱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於霧峰大里街路段被機車擦撞,致重心不穩跌落於臺中市○里街河堤,而送往大里仁愛醫院加護病房救治,但此次判決隻字未提被告被擦撞一事,故被告不服此次判決,提起上訴,請法官讓被告有重生的機會等語。
三、本院查:㈠被告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6年10月30日提
起上訴,並於106年11月6日提出補充上訴理由狀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合先敘明。
㈡經核上開被告所提之上訴理由,要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
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見)。查原審就被告所犯之公共危險犯行,係以被告於警詢、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至14頁、原審卷第13頁反面、第16頁),核與證人即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所有人 陳翠屏 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5頁),且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被指認人編號年籍一覽表、仁愛醫療財團法人檢驗科生化學檢驗報告單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現場照片影本2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紙(見偵卷第12、16、17、18、19、20至21、22至33
、39、40頁)為據,且已將其認定之事證及得心證之理由,詳載於原審判決書理由欄內,所為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復與經驗法則、常情不相違背。被告上訴意旨僅以原審未認定被告遭其他機車擦撞等與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無關之事項,指摘原判決不當,此外並未提出具體新事證,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誤或不當之處,核非合法之上訴理由。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提該上訴理由,並未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且該事由亦不足以認定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意旨再為上開形式上爭執,並非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