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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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鈺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鈺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宋鈺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宋鈺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至被告宋鈺鴻關於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2部分,業經其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年11月1日106中分道刑龍105上訴1011字第14261號函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上揭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66次)│││├────────┼──────────┼───────────┼────────────┤│犯罪日期│102年5月某日起至103│││││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750、2381、4704、87│││││18、9753、11826、125│││││05、20430、22481號、│││││104年度偵緝字第53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11││││事實審││、1013、1014、1015號││││├────┼──────────┼───────────┼────────────┤││判決日期│106.07.27│││├───┼────┼──────────┼───────────┼────────────┤││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11││││判決││、1013、1014、1015號││││├────┼──────────┼───────────┼────────────┤││判決│106.07.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備註│字15924號│││││⒉被告宋鈺鴻關於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2部分│││││,業經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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