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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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06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中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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