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庚○○辛○○己○○壬○○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97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戊○○、庚○○、辛○○、己○○、壬○○、丁○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庚○○、辛○○、己○○、壬○○、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及訴外人乙○○之父親 張載清 於民國73年12月7日向被告之被繼承人 黃紅薯 借款,由原告及訴外人乙○○提供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予其設定抵押作為擔保,擔保債權金額為1,460,000元,權利存續期間為73年12月7日起至75年12月6日止,清償日則為75年12月6日,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73年12月10日以建成字第01
956號收件並登記完畢。黃紅薯死亡後,由被告6人繼承,並於79年8月18日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前揭抵押權,分割登記為擔保債權比例各6分之1,至擔保債權金額、權利存續期間及清償日則未變動。被告前開借貸債權於
75年12月6日即屆清償期,並因被告15年間均未請求償還,已於90年12月6日罹於消滅時效,而被告於前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亦未實行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該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亦歸於消滅。
又訴外人乙○○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及編號二所示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已於95年3月8日移轉登記予原告丙○○。綜上,原告自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塗銷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戊○○、庚○○、辛○○、己○○、壬○○、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彼等之父張載清於73年12月7日向被告之被繼承人黃紅薯借款,原告及訴外人乙○○並提供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編號一土地原應有部分各12分之1,編號二建物原應有部分各3分之1),予其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擔保債權金額為1,460,000元,權利存續期間為73年12月7日起至75年12月6日止,清償日則為75年12月6日,並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73年12月10日以建成字第019560號收件登記完畢,黃紅薯死亡後,由被告6人繼承,其將設定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前揭抵押權,於79年8月18日分割登記為擔保債權比例各6分之1,至擔保債權金額、權利存續期間及清償日則未變動,前開借貸債務於75年12月6日即屆清償期,被告於借款返還請求權發生後15年間均未請求,亦未實行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又訴外人乙○○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及編號二所示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已於95年3月
8日移轉登記予原告丙○○等情,有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卷第51頁至第80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又被告前開借貸債權於90年12月6日罹於消滅時效後,至遲應於95年12月6日前實行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惟被告迄今仍未實行,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該抵押權業已罹於民法第880條所規定5年除斥期間而告消滅,是原告主張塗銷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應屬可採。
五、綜上,原告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被告塗銷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表:
┌─┬─────┬────┬────┬───────────────────────┐│編│土地、建物│權利範圍│抵押權人│抵押權設定││號│坐落位置││├───┬──────┬────┬───┬───┤│││││登記│收件日期、字│債權金額│存續期│清償日││││││日期│號│(新臺幣│間│期││││││││)│││├─┼─────┼────┼────┼───┼──────┼────┼───┼───┤│一│臺北市大安│應有部分│戊○○│72年12│臺北市建成地│一百四十│73年12│75年12○○○區○○段21│十二分之│庚○○│月10日│政事務所73年│六萬元│月7日│月6日│││2地號土地│三│辛○○││12月10日,建││至75年││││,地目建││己○○││成字第019560││12月6││││,面積72平││壬○○││號││日││││方公尺││丁○││││││├─┼─────┼────┼────┼───┼──────┼────┼───┼───┤│二│臺北市大同│全部│戊○○│72年12│臺北市建成地│一百四十│73年12│75年12○○○區○○段一││庚○○│月10日│政事務所73年│六萬元│月7日│月6日│││小段146建││辛○○││12月10日,建││至75年││││號建物,門││己○○││成字第019560││12月6││││牌臺北市大││壬○○││號││日││○○○區○○路││丁○││││││││2段117巷││││││││││33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