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聲請人 邱禮瑩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或其他分擔家庭費用之人,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三、聲請人應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至少下列事項:㈠收入數額:即自102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或有其他諸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說明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無上開所列任何收入款項,請說明如何支應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
㈡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費用(包括膳食、房
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倘聲請人有房租部分之支出,併請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亦請說明該屋尚有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支出費用?如其他同住於該屋之人不負擔家庭生活支出費用,請說明理由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南山人壽保險單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與何債權人達成協商成立,及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