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 郭寶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琇碧郭名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雖以附帶民事起訴之名提起,但原告所稱被告傷害之事實,並無刑事犯罪部分起訴,此觀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全卷及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21號民事裁定可明,則原告之本件起訴自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言。因此,原告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7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5,000,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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