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謝文源
林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杰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