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張慧蘭
張子晨 林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慈明 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陳慈明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陳慈明等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33816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陳慈明等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元(以本金計算),核應徵收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後,尚不足9,895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