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號)在案,被告所持有並經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八公克,包裝重○.一四公克,聲請書誤繕為含袋重○.四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當場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淨重○.一八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係海洛因,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於偵查卷內可參,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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