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一年六月,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因予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等語,本院覆核無異,應予准許,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徐培元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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