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75號聲請人 林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松鋒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林松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3年2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街○○○巷○○弄○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松鋒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被繼承人林松鋒之父親 林茂崑 業已死亡,聲請人等原進行之繼承遺產程序尚未完成,詎被繼承人林松鋒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3日猝逝,其生存之全部繼承人亦皆拋棄繼承,並經鈞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09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被繼承人親屬未於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導致父親林茂崑所遺土地之繼承程序停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林松鋒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林松鋒為兄妹,父親林茂崑為坐落
彰化縣○○鄉○○○段○○○○○○○○○○○○○○○○○○○○號及三界埔段103、209-2、209-3地號等7筆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而林茂崑於72年10月20日死亡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死亡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街○號),渠等二人本得繼承並分割上開遺產等各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紙、土地登記謄本7紙,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暨前案索引卡查詢證明共5紙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林松鋒為其父親林茂崑遺產之繼承人乙節,堪可認定。
㈡又本件被繼承人林松鋒於103年2月3日死亡後,其全體法定
繼承人均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3年3月11日103年度司繼字第309號通知准予備查並公告乙節,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無訛。再查,被繼承人林松鋒死亡後,其親屬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林松鋒與聲請人同為其父親林茂崑遺產之繼承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松鋒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松鋒之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林松鋒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林松鋒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林松鋒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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