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59號上訴人 孫苓苓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上訴人 張木火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