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聲請人 馮正上 相對人 馮黃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馮黃秀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馮正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馮黃秀玲之監護人。
指定 于友虹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罹患左頸動脈大腦動脈瘤、水腦症等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科醫師 楊逸鴻 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無任何回應;並審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民國104年1月27日北市醫陽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㈠身體及神經學檢查:其四肢癱瘓。㈡精神狀態檢查:其大多時候處於昏睡狀態,偶會醒轉,但眼光不會注視人,對外來刺激不俱任何有意義之反應。其外觀整潔,不俱情緒理解及表達能力,不俱專心注意之能力,無法合作。其不俱活動能力,不俱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不俱思考之邏輯推理能力。依其目前智能,無以得知是否曾患有妄想或幻覺之經驗。其對現實事務不俱理解及判斷能力;不俱短期記憶及長期記憶之能力;不俱抽象思考能力:不俱計算能力。顯示其大腦皮質之高等功能有極嚴重之障礙。㈢結論:黃員於103年8月手術後已不俱生活功能及社會功能,復參酌其大腦皮質之高等功能有極嚴重障礙,其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極重度』,病因為『大腦血管梗塞』。黃員自103年8月手術後已不俱財經理解能力及個人健康照顧能力,不俱交通能力及獨立生活之能力,不俱社會性。其因極嚴重之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其不俱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故推斷黃員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等語,有本院104年
1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及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罹患血管性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既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院自應依職權為其選定監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彼此血脈相連,關係密切,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存在,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其亦已獲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馮邦甫 及其他子女 馮正寰馮亦青 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等情(見卷附之同意書)。本院審酌上情,因認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本院參酌上揭人等之意見(見卷附之同意書),併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媳婦于友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同于友虹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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