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寶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宋寶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1年6月、1年、1年6月、7月、1年4月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