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擴張部分之價額經核定為456563元,是本件擴張聲明後之全部訴訟標的價額為644563元(000000+456563=6445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99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