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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