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3號聲請人 鄭夢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安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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