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身乙○○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及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各筆金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丙○○○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各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一百萬元、一百萬元、一百萬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分別詳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則按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按月計付;若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另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前揭借款,被告丙○○○僅繳納部分利息,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果,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被告丙○○○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丙○○○尚欠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法被告乙○○自應連帶給付,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四件、授信約定書一件、週轉金貸款契約書一件、帳卡一件、繳納明細查詢單四張、傳票四張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四件、授信約定書一件、週轉金貸款契約書一件、帳卡一件、繳納明細查詢單四張、傳票四張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提出由被告即主債務人丙○○○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乙○○書立之四張借據及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件,所分別約定之借款金款、期限、利率各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且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丙○○○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既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乙○○既為被告丙○○○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麗玲~F0~T40附表一:
┌──┬─────────┬─────────┬───┬────────────┐│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一千萬元│自民國89年07月04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8月05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七點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二十計算違約金。│├──┼─────────┼─────────┼───┼────────────┤│二│一百萬元│自民國89年07月21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8月22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七點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二十計算違約金。│├──┼─────────┼─────────┼───┼────────────┤│三│一百萬元│自民國89年07月07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8月08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七點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二十計算違約金。│├──┼─────────┼─────────┼───┼────────────┤│四│一百萬元│自民國89年07月30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8月31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七點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二十計算違約金。│├──┴─────────┴─────────┴───┴────────────┤│合計:一千三百萬元│└───────────────────────────────────────┘附表二: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目前清償(繳息)迄日│││(新台幣)│期間│(年息)││及本金餘額│├──┼─────┼────┼────┼──────────┼─────────┤│一│一千萬元│88.08.04│基本放款│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7月03日││││-│利率減年│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89.08.04│息1.58%│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千萬元││││││十計算違約金││├──┼─────┼────┼────┼──────────┼─────────┤│二│一百萬元│88.12.21│基本放款│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7月20日││││-│利率減年│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89.08.04│息2.08%│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百萬元││││││十計算違約金││├──┼─────┼────┼────┼──────────┼─────────┤│三│一百萬元│89.03.07│基本放款│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7月06日││││-│利率減年│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89.08.04│息2.33%│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百萬元││││││十計算違約金││├──┼─────┼────┼────┼──────────┼─────────┤│四│一百萬元│88.06.30│基本放款│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6月30日││││-│利率減年│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89.08.04│息2.33%│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百萬元││││││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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