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劉淑娟
許玉妹
劉阿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四一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