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737元,應繳
  納裁判費4,630元。
二、請提出原告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單號碼
  0200第92CLC00001/93號之保險契約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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