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74號
原 告 陳騰宥
被 告 楊博雅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洪傾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因牙齒斷裂前往訴外人
新雅牙醫診所接受被告治療,惟被告一直推銷植牙,原告覺
得植牙費用太高在考慮,被告遂表示先黏合,請原告再考慮
,原告於翌日上午用餐時牙齒掉落,因牙齒曾斷過數次,知
悉牙齒若未做根管治療會發炎,故於同年月25日下午接受被
告治療時要求做根管治療,但被告未聽進去即封上永久黏劑
,嗣原告於同年月26日夜間牙齒劇痛,遂於同年月29日早上
至訴外人英棋牙醫診所治療,經診斷為發炎及腫脹膿血,被
告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原告肉體傷害,4天3夜因疼痛無法入睡
,且無法專心工作,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8年7月23日來門診主述他院製作之假牙
鬆脫,要求黏著,經被告施以臨床檢查及EPT測試後,建議
原告牙齒需做根管治療,因原告暫時無法決定是否要做根管
治療,被告僅先局部清潔後,即以暫時黏著劑黏著原告之假
牙,且被告當日看診過程中並未對原告一直推銷植牙。嗣原
告於同年月25日來門診時主動要求切除有問題之假牙,被告
免費幫其切除,並再次建議告知原告牙齒有需要根管治療之
問題,為免原告反悔,且原告當日並無症狀,被告乃請原告
回去想清楚再決定是否要治療,並非原告所主張係其要求做
根管治療之情形,且原告牙齒因需要做根管治療,被告於看
診時亦二度建議原告要做根管治療,自無可能以永久黏劑黏
著原告之假牙,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假牙封上永久黏劑等語,
亦非事實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因牙齒斷裂,分別於108年7月23日、同年月25日
至新雅牙醫診所接受被告治療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
收據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原告另主張被
告所為之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原告傷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
有明文。本件被告否認有何侵權行為,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
告不法侵害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該損害與侵害行為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觀諸原告至
新雅牙醫診所治療之病歷紀錄記載,原告於108年7月23日主
述假牙鬆脫,要求黏著,經被告臨床檢查及EPT測試後建議
原告牙齒需根管治療,但原告暫時無法決定是否要治療,故
被告僅先局部清潔後,以暫時黏著劑黏起來,無收費,只收
100元掛號費,原告假牙於翌日又掉落,原告來櫃檯吵100元
之事,說之後再黏也要收100元嗎,故被告於108年7月25日
再幫原告免費黏著一次,且原告要求切除假牙,被告也義務
幫忙切除,且為免有金錢糾葛,故未收取掛號費及任何自費
,並再次建議告知牙齒有需要根管治療之問題,又為免原告
反悔,且當天並無症狀,故請原告回去想清楚再決定是否要
治療等節,有新雅牙醫診所病歷表在卷可考。故原告因牙套
鬆脫至新雅牙醫診所就醫時,被告即已告知原告需做根管治
療,而原告並未接受其建議,則被告僅先以暫時黏著劑為原
告處理鬆脫之牙套,自難認被告有何過失侵害原告權利可言
。至原告主張於108年7月26日牙齒劇痛,遂於同年月29日至
英棋牙醫診所治療,並提出其至英棋牙醫診所就診之診斷證
明書,惟觀以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略以:患者固定假牙冠脫
落,有根尖發炎影像,建議根管治療等語,且原告既自承知
悉牙齒若未做根管治療會發炎,足見原告因牙套脫落所生發
炎之症狀,顯非被告為前揭醫療行為所致,實難認被告有何
醫療過失行為。原告另主張被告在其牙齒封上永久黏劑一事
,與病歷記載不符,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