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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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52號
原   告  李庭瑋
原   告  吳包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束汧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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