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蔡世文
相 對 人  穆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非屬本院轄區。此外,依卷內事證亦未見足以認定應
由本院管轄之契約履行地約定。是以,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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