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劉冠億
被 告 劉木泉
被 告 劉原諒
訴訟代理人 劉木泉
被 告 梁秀桂
被 告 劉邦政
被 告 劉明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
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