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羅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林孝蓉
被 告 陳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並自民國一○八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