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MAIWON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0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LMAIWONG SOMCHAI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