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5年8月23日,在臺中市○○路與惠中路口旁之工地門口,拾獲 洪達逸 所失竊、而遭不詳之人丟棄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係洪達逸於95年8月19日晚上8時50分許,在臺中市火車站前失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車牌予以侵占入己,並懸掛於其使用之引擎號碼SD25KH-117827號之機車上(該車原車號為000-000號,因交通違規遭吊扣),供己代步之用。嗣於同年8月29日晚上8時10分許,甲○○騎乘上開機車,行經臺中縣太平市○○路與新平路口,為警攔檢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中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被害人洪達逸之堂弟)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臺中縣警察局車牌遺失(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牌認可資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牌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刑案現場測繪圖、收當物品資料詳細畫面各
1份,照片3張。
三、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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