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利 等3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利 等3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