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禮忠
孫郁婷
一、債務人孫禮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禮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郁婷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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