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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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聖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14號、第10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156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聖傑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肆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彭聖傑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17罪、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1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③之各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④至⑤之各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業於105年4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㈠於106年5月12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與新
隆路旁之籃球場旁,見 黃余運妹 放置在腳踏車籃內,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有機可乘,遂以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逃逸。㈡於106年11月13日晚上10時34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
○○段00號衣博士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 徐永毅 所有,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物,得手後逃逸。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彭聖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余運妹、徐永毅、證人 范進財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讓
渡切結書、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手機照片暨遭竊現場照片、手機IMEI序號單據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衣物失竊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翻拍畫面及失竊衣物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暨錄音光碟片、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方面: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㈣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益,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
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均已領回失竊之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被害人黃余運妹、徐永毅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46頁、107年度偵字第260號卷,第18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所得(所竊財物)│備註│├──┼─────────────────────┼───────┤│一│智慧型手機1支(廠牌型號:ASUS_Z00ED;IMEI│已實際合法發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黃余運妹│├──┼─────────────────────┼───────┤│二│紅色連帽外套1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徐永毅││三│深灰色白色條紋運動褲1件││├──┼─────────────────────┤││四│帽T2件││├──┼─────────────────────┤││五│黑色長袖上衣1件││├──┼─────────────────────┤││六│短袖上衣2件││├──┼─────────────────────┤││七│女性衣服上衣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