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87號聲請人 劉勇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下列事項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聲請人民國107年10月28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狀記載處分機關(即相對人)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為邱國正,惟相對人目前於組織法上之名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併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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