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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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1│2││├────────┼──────────┼──────────┼──────────┤││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罪名│公升0.25克以上而駕駛│公升0.25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動力交通工具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下同)││││算一日│一仟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2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12月29日│103年1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2年度速偵字第73│署103年度速偵字第38│││年度案號│90號│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03年度原壢交簡字第│││事實審││6號│35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2月1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03年度原壢交簡字第│││判決││6號│35號│││├────┼──────────┼──────────┼──────────┤││判決│103年2月17日│103年3月17日││││確定日期││││├───┴────┼──────────┼──────────┼──────────┤│││併科罰金業已繳清│││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