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上訴人永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德勇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按:上訴人102年12月3日提出到院民事上訴狀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惟未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迄未表明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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