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仁興律師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被告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勇毅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戊○○、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等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案件,尚有共同被告丁○○等在逃,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20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乙○○等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2月20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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