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71號受刑人 王麗玉 上列受刑人王麗玉因112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受刑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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