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4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女?46歲??????????上列被告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關於「紅燈右轉」應更正為「闖紅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最末行關於「異議人『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徵諸原裁定全部引據、論述及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顯係「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闖紅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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