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昆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應陳報係自何時起任職於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提出現有工作自102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並應提出聲請人之健保投保資料,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漏頁或僅以其中一頁代替,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且說明有無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楊正群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檢附其100年及101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且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楊正群有無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詳述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資料,並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係因何原因,而需受聲請人扶養。
六、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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