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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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黃清全
黃碧旋 王玉環 黃奕成 黃奕文 黃奕武 黃鎮平 黃奕德 黃獻能 黃獻森 黃麗鳳 黃佩玫 黃明珠 黃明娟 被告 辛清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有四項,其中第一項係請求確認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核屬因債權擔保而涉訟,而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係請求塗銷第一項聲明之抵押權登記,此三項聲明利益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額登記為新台幣(下同)740萬元,而該不動產經鑑價結果有1117萬餘元,依上規定,此部分應以740萬元計之;又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723、1724號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強制執行標的即為訴之聲明第二、三項所指之不動產,聲請執行金額本金為640萬元,不動產價值如上,此部分原應以640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若有理由,強制執行本失所依據,應認訴之聲明第四項與前三項互為競合或訴訟利益同一,亦無庸再為併計。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4,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附表101年補字第16號│├──┬────────────┬──────────┬────────┤│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小計│├──┼────────────┼──────────┼────────┤│一│借款債權│7,400,000元││├──┴────────────┴──────────┴────────┤│7,400,000元│├──┬────────────┬──────────┬────────┤│二│土地坐落│鑑定價格(新台幣)│小計││├─┬──────────┼──────────┼────────┤││1│金門縣○○鎮○○段第││││││541號│3,330,000元│││├─┼──────────┼──────────┼────────┤││2│金門縣○○鎮○○段第││││││1692地號│2,970,000元│││├─┼──────────┼──────────┼────────┤││3│金門縣○○鎮○○段第│1,140,000元│││││960地號││││├─┼──────────┼──────────┼────────┤││4│金門縣○○鎮○○段第│3,739,000元│││││1526地號│││├──┴─┴──────────┴──────────┴────────┤│11,179,000元│├──┬────────────┬──────────┬────────┤│三│執行名義│聲請執行金額(新台幣)│小計││├─┬──────────┼──────────┼────────┤││1│101年司拍3號│4,000,000元│││├─┼──────────┼──────────┼────────┤││2││2,400,000元│││├─┴──────────┴──────────┴────────┤││6,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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